本會章程Bylaws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中市恩主慈善功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助人為快樂之本」發揮個人愛心,結合團體力量以援助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
第四條
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急難救助。
二、贊助貧病、孤苦無依收入有限,需要幫助者。
三、贊助其他之社會福利機構。
四、認養清寒兒童。
五、其它有意義的慈善活動等。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地)本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由會員介紹,或自願加入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永久會員:凡符合前項資格一次繳納永久會員費者(免繳入會員及常年會費)。
(三) 贊助會員:凡符第一項資格規定,但設籍外縣市或對本會會務贊同,願貢獻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規章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致危害團體之聲譽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
一、死亡或喪失法定行為能力者。
二、連續二年未繳應繳之會費者(贊助會員不適用)。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二個月前以書面告知。
第十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及會員代表名額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入會費、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一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 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產生,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中途出缺時,由候補之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並印入選舉票中。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本會總幹事、專職人員、工作人員、人事組織人員之聘免。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另選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稽核本會人事及財務收支狀況、監察財產目錄。
六、違法失職情事之糾舉。
七、其他依照法令賦予之職權及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及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五年,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解聘時亦同。本會得聘有給職專職人員,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本項及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依法設各種委員會、會務推動及執行單位,其組織細則由理事會擬訂,呈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德高望重,樂善好施之人士為榮譽理事長一人,榮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樓同。且均為榮譽職及無給職。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乙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一年新台幣伍仟元,其繳納方式分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
三、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貳萬元整。
四、會員捐款。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預算報告,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通過。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政府公佈之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